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具体以上级最新文件为准)
发布时间: 2019-08-08 浏览次数: 16

 

答: (一)本专科生教育阶段:我省已建立起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的混合资助体系。

       1.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奖励面约占在校学生总数的3%。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3.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全省资助面约为在校学生总数的16%,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可分设2-3档。

  4.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对象是具有中国国籍、诚信守法、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新生和在校生。国家助学贷款按学年申请和审批、一次性发放,用于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用,每学年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毕业后3年为“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的还本宽限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有两种模式:一是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即通过就读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二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即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5.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对赴苏北相关基层单位就业的省内外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符合条件的基层单位服务满36个月后实施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所缴纳的学费。学费补偿额度按其在读期间实缴学费金额分学年确定,2014年之后(含2014年)入学的本专科生每学年8000元,此前入学的本专科生每学年6000元。

  6.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的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实行学费减免。补偿代偿金额根据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退役复学学费减免金额按照实际收取学费确定,每生每年均不高于8000元。

  7.直招士官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补偿代偿金额根据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

    8.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学费资助,资助标准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9.勤工助学。勤工助学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按劳取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以每月40 工时确定的月薪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0.校内资助。学校利用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等,设立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校内无息借款、减免学费等。

   11.学费减免。我省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全面免除省属高校残疾大学生学费,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全面免除省属普通高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学费,持市县级扶贫办发放的《扶贫手册》可到校办理免学费手续。

  12.绿色通道。全日制普通高校建立“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无法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二)研究生教育阶段:国家奖助学金、“三助”岗位津贴、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多种方式并举。

  1.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其中硕士生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万元。

    2.学业奖学金。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省属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三档设定奖励标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超过同层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

    3.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在学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4.“三助”岗位津贴。高等学校利用教育拨款、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三助”(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原则上,助研津贴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及科研间接费列支,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所需资金由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三助”津贴标准由高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5.国家助学贷款。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程序及其他有关规定,与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贷款基本相同。研究生每学年助学贷款金额不超过12000元。

  6.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应届毕业研究生赴基层就业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规定,与本专科毕业生基本相同。研究生补偿代偿金额每生每年不高于12000元。

  7.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研究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规定,与本专科生基本相同。研究生补偿代偿或学费减免金额每生每年不高于12000元。

  8.直招士官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研究生,其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规定,与本专科生基本相同。研究生补偿代偿金额每生每年不高于12000元。

9.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并纳入全国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学费资助,资助标准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版权所有 法律与人文艺术学院 2020

地址:江苏淮安开发区枚乘东路8号 邮编:223003 联系电话:051783858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