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书、推荐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5-25 浏览次数: 24

就业协议书、推荐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就业工作建设与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工作效率、完善运行机制,实现学校就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指导各二级学院更好地开展就业工作,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就业协议书使用管理

第一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以下简 称《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 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也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办理毕业生报到证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就业协议书》一式二联,由江苏省教育厅统一印 发,在毕业院校领取。手续完备的《就业协议书》第一联由用人单位留存(甲方留存);第二联由毕业生留存(乙方留存)。

 第三条 《就业协议书》每人一份,印有江苏省唯一编号, 编号与毕业生一一对应。协议书不得复制及转让他人,否则,因此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转让者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就业协议书》由学校盖章后发放给毕业生,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填写基本内容、毕业生本人签名、用人单位盖章(公 章)后《就业协议书》生效,可列入学生就业方案。

第五条 《就业协议书》应妥善保管,若不慎遗失,补办手续为:

1、在报纸上刊登原协议书声明作废的启事(需要刊登姓名及协议书编号);

2、填写《补办申请表》,至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并盖章;

3、携带报纸原件、《补办申请表》至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

第八条 毕业生已签订就业协议,后因更换工作需要重新申领《就业协议书》的,办理手续为:

1、填写《换发申请表》,至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盖章;

2、携带《换发申请表》、原协议书(两联)至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

第二章 就业推荐表使用管理

第六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 (以下简称《就业推荐表》)是学校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在校 综合情况的一种凭证,也是毕业生参加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洽谈的介绍信。

 第七条 《就业推荐表》由江苏省教育厅统一印发,在毕业院校领取。《推荐表》每人一份,印有江苏省唯一编号,编号与毕业生一一对应。

 第八条 自 2008 年开始,江苏省教育厅启用网上注册、 审核、打印推荐表的方式。毕业生网上填报推荐表需登录江苏省 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http://www.91job.org.cn)进行实名注册,由学校审核盖章后发放给毕业生。

 第九条 《就业推荐表》应妥善保管,若不慎遗失,补办 手续为:1、在报纸上刊登原推荐表声明作废的启事(需要  刊登姓名及推荐表编号);

2、填写《补办申请表》, 至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并盖章;

3、携带报纸原件、《补办申请表》到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

第三章  违纪情况处理

  各二级学院应严格《协议书》、《推荐表》的发放和管理,毕业生在使用《协议书》、《推荐表》过程中若发生以下行为,并经查实,将由二级学院或学校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并采取暂缓推荐就业直至取消毕业生就业资格等处理:

1、将自己的协议书借与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协议书的;

2、谎报协议书遗失申请补发的;

3、自行翻印协议书或复印空白协议书并使用的;

4、不按违约程序办理违约,向单位或学校无理取闹的;

5、向用人单位隐瞒实情,骗取用人单位签订或解除协议的;

6、同时与两家以上的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的;

7、给学校声誉或毕业生整体利益带来不利影响的各种行为。

本规定由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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