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文学院】扶危济困、于法有光——法律援助中心师生本学期获第二面锦旗
发布时间: 2023-06-02 浏览次数: 10


2022年9月25日,我校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校友葛同学求助,法援中心第一时间安排志愿者了解情况,在武婷婷老师的指导下,志愿者董铮同学等为其提供了代写诉状、指导立案、开庭调解等帮助,最终该案在法院的调解下结案,葛同学顺利拿到了本属于他的劳动报酬2023年5月30日葛同学向法援中心律师武婷婷、志愿者董铮赠送锦旗表达感谢。

据了解,2022年7月暑假期间,同学在宿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担任酒店前台工作,期间未签署劳动合同。工作两个月以后,因需返校上学,遂向该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后该用人单位不但没有发放工资,还以当月内部酒水等物品丢失为由,要求同学赔偿损失。同学三番五次索要劳动报酬,可是每次都是空手而归,无奈选择报警。而本案属于经济纠纷,公安因无权管理便建议诉至法院。葛同学失望至极,抱着试试看的态度联系上了校内的法援中心。

葛治茹向志愿者提问:1.酒店物品丢失,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2.未签署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双倍赔偿吗?

学以致用,知行合一。志愿者董铮热情接待了当事人,了解具体案情后向其解释:其系学生身份,暑假期间在外打工其学籍尚属于学校管理,其行为仍受学校约束,且暑期打工由于其时间特殊性,用人单位与学生也并未直接形成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其在该公司暑期打工不属于劳动关系,只是一般的雇佣关系,系学生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的行为。接受劳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但无需因未与其签署劳动合同支付双倍赔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用人单位消极核查监控设备,在不能证明自身主张的丢失物品具体系在当月哪一天丢失,物品丢失时葛治茹是否正在值班对丢失物品存在保管义务的情况下,利用自己在该劳务关系当中的强势地位,不仅不发放劳务报酬并且要求其进行赔偿,行为极其不合理,且缺乏相应赔偿依据。

同年10月1日,秉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弱势群体打抱不平的态度,志愿者董铮代当事人向宿迁市某玉花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电话协商。10月2日该公司向当事人分两笔支付钱款共计2325元。

同年11月8日,在法援中心律师团律师武婷婷的指导下,志愿者董铮帮助当事人筹备诉讼材料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成功立案。2023年5月9日,经过宿迁市法院调解该公司支付了2350元。此次帮助当事人维权追回劳务报酬共计4670元。

当事人葛同学表示:“这条艰辛的维权之路很长很长,使我无数次想过放弃。我要感谢法律援助中心对我一路的帮助和鼓励,这不仅是一次维权成功的经历同时也是我初入社会的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益”心为公,薪火相传。江苏财经法律援助中心自2007年成立以来,树立了良好的心系群众,服务为民的办事作风,为我校培养了一大批具备法学素养,为人善良正直的学生志愿者,得到了受益群众一致好评。

(/文:董铮 薄景月 审核:解瑞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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