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还是罪“行”法定

发布者:renfa发布时间:2023-09-22浏览次数:254


 2023920受淮安市市场监督局邀请,法文学院任远受邀以罪“法定”----刑法与行政法的对话为题,做了一场行政法与刑法关系的专题报告。

  任远老师分别以行政法与刑法的异同、行政犯、行政执法中的注意事项以及机械执法的避免四个部分介绍了行政法和刑法在目的、原则和具体制度上的差异。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刑法日益缓和性扩展,刑事法律规制的对象日益从传统的自然犯向行政犯过度,所以罪刑法定也掺杂了罪“行”法定。但是行政法和自然犯相比,也有自己的特点。

  就行政犯部分,任远老师从罪名表现形式入手,介绍了违法性认识问题。以及行政法适用的难点和痛点,结合王力军收购玉米案和非法运输珍贵动物罪入手,详细介绍了行政犯的适用特征。

  行政法还同时包含了行政处罚程序,和刑事司法程序存在高度类似。因此,任远老师从证据入手,再次提出两者在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以及证明标准上的差异。

  当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还存在双向奔赴。因此任远老师从行政向司法的正向移交和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之后,也不可以不诉了之,还存在司法向行政移送的过程。

  在课程结尾,任远老师列举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中存在的机械执法、司法的现象,提出了破解的思路。

  行政法和刑法都作为法律规范,对法益起着调整和保护的作用,两者虽然存在对象的差异,但在保护人民、规范秩序这一点上两者的目的是高度的一致。


      为此,唯有合理界分两者的差异,建立彼此沟通的渠道,才能更好维护人民的利益,守护人民的安宁。淮安市市场监督局的执法人员以及公职律师共计100余人参会培训,任远老师的授课得到大家的一致好评。

           (图、文任远;审核:解瑞卿